甘肃省审计机关“两轻一免”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30 18: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审计局

甘肃省审计机关从轻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或减轻
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被审
计单
位拒
绝或
者拖
延提
供与
审计
事项
的,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
碍检查的。
被审计单位经劝
导教育后,按要
求提供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真实完
整资料,及时说
明有关情况,积
作,主动减轻
审计工作的影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21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
评,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
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作行为。
2
被审计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的
财务收支行为
被审计单位对违
反国家规定的财
务收支行为及时
进行整改,主动
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21年修订)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
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
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
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犯。
甘肃省审计机关免于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免于处罚的情形
免于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被审计单位拒
绝或者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
的,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
碍检查的。
被审计单位经劝导
教育后,按要求提
供与审计事项相关
的真实完整资料,
及时说明有关情
况,积极配合审计
工作,未对审计工
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21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
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
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教育引导、以案
释法,督促被审
计单位规范管
理、堵塞漏洞、
防止再犯。
2
被审计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的
财务收支行为
被审计单位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被审
计单位有证据足
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
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
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
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教育引导、以案
释法,督促被审
计单位规范管
理、堵塞漏洞、
 
 
 
 
 
 
 
 
 
 
 
 
 
 
 
 
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