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省内水利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
为加强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提高工程质量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
: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部分法律法规、规章中质量责任追究规定摘引
甘肃省水利厅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其中,项目负责人是指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项目总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除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 终身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违反或以任何理由明示暗示其它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质量过程、质量结果承担全面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行为、成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等要求,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工程建设,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出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任务,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不得出借借用资质或转让工程监理任务,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对质量检测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责任。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对因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因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技术标准、合同,规范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对其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责任公示、档案管理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开工前,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附件1-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授权事项,连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2至1-8),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不免除原负责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按标段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附件1-9)。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附件1-10),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期间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时间顺序在永久性标识上予以列全。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永久性标识损坏、缺失、丢失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尽快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建设中持续完善,竣工验收时作为必要资料备查,竣工验收后,作为永久档案保存。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列表保存,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号码、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及相关证件、任命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四)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追究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甘肃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的监管,对质量终身责任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追责并公布责任追究情况,同步报省水利厅记入该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责任单位责任人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追究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为依法履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在省内责令停止执业1年并报相应资质资格管理单位处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报相应资质资格管理单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建议终身不予注册;
(三)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或原单位已被合并、分立、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甘肃省水利工程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范本)
1-2. 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4.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5.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6.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7.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8. 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
1-9.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
1-10.水利工程永久责任碑(牌)
附件1-1
甘肃省水利工程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范本)
今授权我单位 (姓名) 担任(工程+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建设、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建设期和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号 | ||
职 称 | 专 业 | ||
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授 权 单 位:(注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授 权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再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2
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名称)建设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终身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建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组织研究决策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
四、组织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参建人员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质量工作。
五、建立健全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六、组织法人验收工作,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时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完工后,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主持编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
七、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八、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名称)建设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终身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总承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质量行为,保证质量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保障各项措施。
三、按照相关规程规范,配合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组织各项工程验收,承担总承包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四、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工程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名称)勘察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
一、不转让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勘察合同组织开展勘察工作。
二、确保承担勘察任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组织建立或落实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规定的深度要求,审核相关勘察成果文件并签字、加盖公章。
五、组织做好勘察后期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根据合同或规程规范等要求,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出具地质编录,就是否满足勘察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就勘察工作提出建议或结论,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5
工程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名称)设计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
一、不转让设计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设计合同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二、确保承担设计任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需组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的项目,按照合同组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选派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驻现场提供设计服务。
三、组织建立或落实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图纸、技术要求等设计成果审签制度。
四、对设计成果的深度和准确性负责,审核图纸、设计文件等设计成果并签字、加盖公章。
五、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或图纸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水利工程的功能需求。
六、组织做好设计后期服务工作,在工程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解答相关设计问题;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主持编写设计工作报告并审核签字,就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七、确保工程设计资料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6
工程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标段名称)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规范本人及参建人员的质量行为,并确保到岗履职。
三、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组织人员按照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参加法人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
五、确保施工资料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不编造施工、质检资料,不出现代签、事后补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文件等现象。
六、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7
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标段名称)监理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因监理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
一、不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不弄虚作假,不降低工程质量等级与标准。
二、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组建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现场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职。
三、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及时对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进行复核;不对质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签证。
四、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法人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
五、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8
工程
质量检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标段名称)建设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勤勉、廉洁、高效地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承担终身责任。
一、不转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检测合同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选派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开展检测工作,落实检测人员具体责任,根据工程需要组建现场试验室。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和检测,认真校验、审核检测结果并签字,及时、准确的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向任何人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篡改质量检测报告。
四、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及时告知委托方和项目法人;检测发现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问题,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9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
(工程+标段名称) 工程+标段概况:(包括且不限于:项目+标段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工程效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等)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质量检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
注:1.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宜为蓝底、白字,边框形状宜为矩形,边宽不小于1200mm,边高不小于800mm。
2.工程施工分为多个标段的,应逐标段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
3.本公示牌应设立在施工标段现场显要位置,标段内施工作业点较分散的,应分工区设置。
附件1-10
水利工程永久责任碑(牌)
(工程名称) 工程简介:(包括且不限于:工程名称、批复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投资、开竣工时间、工程效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等)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第**标段) 项目经理:*** ****(第**标段)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第**标段) 总监理工程师:*** ****(第**标段) 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检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
注:1.永久责任牌宜为蓝底、白字,边框形状宜为矩形,宽不小于1200mm,高不小于800mm,责任牌水平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500mm。
2.永久责任碑石宽不小于1200mm,高不小于800mm,厚不小于100mm,基座不低于600mm,底色为灰/白色,字体为黑色。
3.对线状工程,永久责任碑(牌)宜设置在工程末端公共区域明显位置;点状工程设置在主要建筑物旁公共区域
附件2
部分法律法规、规章中质量责任追究规定摘引
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终身责任”和第四章“责任追究”中对各责任主体需承担责任和需追责情形的具体内容作了指引性规定,为方便实际使用,进一步强化《实施细则》的提醒、警示作用,增强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的质量责任意识,现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质量责任追究的规定做进一步详细摘引,供工作参考。具体实施中不应以此为据,请按法律法规、规章原文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二次修正)
(一)建设单位处罚
1.项目法人违法违规发包、肢解发包的,处罚款50~100万元,或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1%。详见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
2.项目法人未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的,处罚款20~50万元,或处工程合同价款的1%~2%。详见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项目法人未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款1~10万元,或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4%。详见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二)违法违规承揽工程业务、转包和违法分包处罚
1.违法违规承揽工程业务的,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详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将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转让业务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详见第六十二条。
(三)勘察设计单位处罚
未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赔偿等处罚。详见第六十三条。
(四)施工单位处罚
1.未依法依规进行工程施工的,处以罚款、赔偿、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详见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不履行保修业务或拖延履行的,处罚款10~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详见第六十六条。
(五)监理单位处罚
监理单位未依法依规开展监理业务的,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详见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六)责任人处罚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详见第七十条。
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详见第七十一条。
3.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5%~10%。详见第七十三条。
4.责任主体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七十四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详见第七十六条。
6.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详见第七十七条。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修正)
1.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详见第四十条。
2.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处以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详见第四十五条。
3.其它处罚条款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1.对事故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详见第三十七条。
2.对不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详见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类别 损失情况 | 特大质量 事故 | 重大质量 事故 | 较大质量 事故 | 一般质量 事故 | |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3000 | >100,≤500 | >20,≤100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1000 | >30,≤100 | >10,≤30 |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6 | >1,≤3 | ≤1 | |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修正)
1.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六条。
2.监理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处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八条。
3.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视情处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详见第三十条。
4.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视情处以警告、注销注册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赔偿等处罚。详见第三十一条。
5.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处以停止执(从)业、注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详见第三十二条。
6.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三十三条。
7.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员视情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5%~10%。详见第三十四条。
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9年二次修正)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视情处罚款1~3万元。详见第二十四条。
2.违法违规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详见第二十五条。
3.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视情处罚款1~3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六条。
4.检测单位违法违规开展检测业务的,视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万元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七条。
5.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视情处罚款3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八条。
6.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视情对委托方处罚款1~3万元。详见第二十九条。
7.质量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视情处罚款1千元以下。详见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