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29 11: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司法局

1
甘司发〔2023〕188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正确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甘肃
省司法厅制定了《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并经
2023
10
20
日第
15
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
2
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
2024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12
31
日。
附件:《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甘肃省司法厅
2023
11
16
3
附件
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及
幅度
违法情节
违法
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1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第八、九、
十、十一、十二条
规定行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一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
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
警告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行政处罚
五年内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
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2
司法鉴定机构有违
反《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第八、
九、十、十一、十
二条规定行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一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
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
警告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行政处罚
五年内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
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4
3
司法鉴定人因严重
不负责任给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一)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一)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
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措
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得到当事
人谅解的,或者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
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较轻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情节一般,造成的不
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虽采取措施,
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
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
响较重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九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
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逃
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严重
 
 
 
 
 
 
 
 
 
 
 
 
 
撤销登记
5
4
司法鉴定机构因严
重不负责任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一)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
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措
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得到当事
人谅解的,或者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
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较轻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情节一般,造成的不
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虽采取措施,
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
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
响较重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九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
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逃
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严重
 
 
 
 
 
 
 
 
 
 
 
 
 
撤销登记
6
5
司法鉴定人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或者采
取其他欺诈手段,
骗取登记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三)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手段,骗取登记的。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得登记关联
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不良影响较轻,
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较轻
以下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取登记关联
性较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的,采取措施积
极消除不良影响,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一般
以下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取登记关联
性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
情节较重情形的。
较重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取登记关联
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严重
 
 
 
 
 
 
 
 
 
 
 
 
 
撤销登记
7
6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段,骗取登记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第(三)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
的。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得登记关联
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较
轻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较轻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取登记关联
性较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的,采取措施积
极消除不良影响,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取登记关联
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较重情形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九个
月以上一年以
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与获取登记关联
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严重
 
 
 
 
 
 
 
 
 
 
 
 
 
撤销登记
8
7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
法院依法通知,拒
绝出庭作证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三)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
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四)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
出庭作证的。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及时退回鉴定费
用及出庭费用,造成不良影响较轻的,且其他
情节较轻的。
较轻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退回鉴定费用及出庭
费用,造成不良影响一般,且其他情节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拒不退回鉴
定费或者出庭费,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利后果
或者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司法机关发出司法
建议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九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
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两
年内违法行为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造成
严重不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
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严重
 
 
 
 
 
 
 
 
 
 
 
 
 
撤销登记
9
8
司法鉴定机构经人
民法院依法通知,
拒绝出庭作证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三)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
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第(四)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及时退回鉴定费
用及出庭费用,造成不良影响较轻的,且其他
情节较轻的。
较轻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退回鉴定费用及出庭
费用,造成不良影响一般,且其他情节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拒绝退回鉴
定费或者出庭费,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利后果
或者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司法机关发出司法
建议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九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
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两
年内违法行为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造成
严重不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
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0
9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四)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六)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六)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措
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得到当事
人谅解的,或者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
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较轻
警告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采取措施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违法情节一般,危
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虽采取措施,
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
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
响较重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
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逃
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1
10
司法鉴定机构有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四)项: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十)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措
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得到当事
人谅解的,或者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
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较轻
警告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
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虽采取措施,
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
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
响较重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
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逃
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2
11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
虚假鉴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三款:鉴定人或者鉴定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
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
意做虚假鉴定的;
一年以下;撤
销登记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所得或者
造成损失不超过五千元,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得到当事人谅解的,或
者其他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较轻的。
较轻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所得或者
造成损失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采取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其他违法
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九个月
以下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两万元,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
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虽采取措施但
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较重情形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九个
月以上一年以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故意隐瞒事实,拒
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所得
超过两万元,给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3
1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登记,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
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
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活动,并处以
款,罚款总额
过三万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次,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造成危害
后果较轻的。
较轻
责令停止司法
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
倍的罚款,罚款
总额最高不超
过五千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次,或者违法所
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者其他违法情节
一般的,造成危害后果一般的。
一般
责令停止司法
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
点五倍的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
不超过一万五
千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次,或者违法所
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
较重情形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较重
鉴定活动,并处
倍的罚款,罚款
过两万五千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次(不含)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
严重情形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严重
责令停止司法
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三
倍的罚款,罚款
总额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
14
13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
登记的司法鉴定业
务范围开展司法鉴
定活动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一)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
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次,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次,
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者具
有其他违法情节一般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
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
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
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次,
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或者具
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
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次
(不含)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
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5
14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
依法登记擅自设立
分支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二)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违法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
般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
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情形的,给当事人、
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
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6
15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三)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三)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且违法情节较轻的,造成
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般情
形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
形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行为发生后,经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仍
拒不变更登记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7
16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
证》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四)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四)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违法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且其他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
般情形的,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
情形,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情形的,给当事人、
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
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8
17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
未取得《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的人员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五)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五)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违法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且其他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
般情形的,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
情形,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情形的,并给当事
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19
18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
当理由拒绝接受司
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六)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六)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一次,且情节较轻,造
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两次,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一般情形的,并给委托人、第三人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
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三次,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较重情形的,并给委托人、第三人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
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三次(不含)以上,或
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委托人、第三
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
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
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0
19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
办法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七)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违法次数不超过三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五千
元,且其他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次数超过三次不足五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超
过一万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并
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次数超过五次不足十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
一万元不足两万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
形的,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次数超过十次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两万元,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并给当事人、
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
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1
20
司法鉴定机构支付
回扣、介绍费,进
行虚假宣传等不正
当行为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八)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八)
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
不正当行为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违法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且其他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
般情形的,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破坏行秩序,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
情形,并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破坏行业秩序的,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情形的,并给当事
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严重破坏行业秩序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2
21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监督、检查或者向
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九)项:司法鉴定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九)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
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从
下;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违法次数不超过三次,且其他情节较轻,造成
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次数超过三次不足五次,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一般情形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次数超过五次不足十次,或者具有其他较
重情形,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次数超过十次,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
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3
22
未经登记的人员,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
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
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
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活动,并处以
款,罚款总额
过三万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不足三件的,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责令停止司法
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
倍的罚款,罚款
总额最高不超
过两千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三件以上不足
五件,或者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或者其他违反情节一般,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一般
责令停止司法
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两
的罚款,罚款总
额最高不超过
一万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五件以上不足
十五件,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较重
鉴定活动,并处
倍的罚款,罚款
过二万五千元。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十件以上,或
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
重情形的。
严重
责令停止司法
鉴定活动,并处
以违法所得三
倍的罚款,罚款
总额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
24
23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
两个以上司法鉴定
机构执业的
《司法鉴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第(一)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一)同时
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执
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违法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
元,且其他情节较轻,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时间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
般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
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执业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情形的,给当事人、
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
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5
24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
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二)超
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执
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不
足三件,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且其他情
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三
件以上不足五件,或者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
足五千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给
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五
件以上不足十件,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
足一万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
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数量十
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具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6
25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
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三)私
自接受委托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执
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不足三件的,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且他情节较轻,造成危
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三件以上不足五件
的,或者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
者具有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
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
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五件以上不足十件
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
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
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
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十件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
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7
26
司法鉴定人违反保
密和回避规定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四)违
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执
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违法次数不超过三次,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情
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次数超过三次不足五次,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一般情形的,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行业形象,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次数超过五次不足十次,或者具有其他较
重情形,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次数超过十次,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
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28
27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
受司法行政机关监
督、检查或者向其
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五)拒
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
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执
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违法次数不超过三次,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其
他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次数超过三次不足五次,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一般情形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次数超过五次不足十次,或者具有其他较
重情形,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违法次数超过十次,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
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备注:1.本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中出现数字的,若无特殊标注,“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超过”“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停止从事违法行为。
3.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对应裁量基准内给予较轻处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对应裁量基准降低一个幅度给予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款项。
5.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制定根据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
 
 
 
 
 
 
 
 
 
 
 
 
 
 
 
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29
(此页无正文)
30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
11
16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