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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司发〔2023〕188
号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正确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甘肃
省司法厅制定了《甘肃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并经
2023
年
10
月
20
日第
15
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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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拒绝接
受司法行政机关监
督、检查或者向其
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五)拒
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
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警告;停止执
业
三
个
月
以
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五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轻微
不予处罚
违法次数不超过三次,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其
他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较轻
警告
违法次数超过三次不足五次,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一般情形的,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一般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违法次数超过五次不足十次,或者具有其他较
重情形,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较重
停止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下
违法次数超过十次,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
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管理秩序的,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
撤销登记
备注:1.本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中出现数字的,若无特殊标注,“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超过”“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停止从事违法行为。
3.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对应裁量基准内给予较轻处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对应裁量基准降低一个幅度给予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款项。
5.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制定根据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
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