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甘肃省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1.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或其中一个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名义执业,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或其中一个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名义执业,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且承办业务3件及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或其中一个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名义执业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或承办业务3件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 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且承办业务3件及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或承办业务3件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 1.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2.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5.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使受援助人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并至少有一次违法行为使受援助人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的;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使受援助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1.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2.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3.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4.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尚未对当事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当事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 1.采取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2.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非法获取的利益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均在10000元以下,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获取的利益或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获取的利益或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尚未对当事人的人格权或其他利益造成较大影响,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当事人的人格权或其他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当事人的人格权或其他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1.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2.利用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3.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4.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5.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6.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7.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下,对案件办理影响较轻,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且在200000元以下的,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对案件办理有较大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在200000元以上(含200000元)的,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对案件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不含三次),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对案件办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1.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2.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3.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4.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行贿(包括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一人(次)且行贿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尚未影响案件办理结果,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贿(包括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两人(次),或仅行贿一人(次)但行贿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或仅行贿一人(次)但对案件办理结果有较轻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行贿(包括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三人(次),或仅行贿一人(次)但行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或仅行贿一人(次)但对案件办理结果有较严重影响的,或仅行贿一人(次)但为谋取不正常利益的;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行贿(包括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三人(次),或仅行贿一人(次)但行贿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仅行贿一人(次)但对案件办理结果有严重影响的,或行贿二人(次)但为谋取不正常利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1.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2.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有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产生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1.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2.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3.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后果并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1.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2.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3.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损失较轻且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损失较大,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损失重大,或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30000元以下的;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损失特别巨大,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
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1.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2.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4.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6.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7.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8.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 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9.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 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后果并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1.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 2.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后果并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1.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2.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影响案件办理,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后果并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下的处罚,处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年以下的处罚,处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9 | 律师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刑期届满后可再申请恢复执业。 | ||||||
20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律师事务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 |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处罚的。 |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的。 |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 | 对负责人处20000元的罚款。 | |||||
21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的处罚。 |
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含9个月)的处罚。 |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重;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 |||||
22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1.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2.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4.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
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3.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状态持续30日以下(含30日)的,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状态持续30日以上60日以下(含60日)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其中至少有一次违法状态持续超过60日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4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1.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2.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 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6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1.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2.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3.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4.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7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使受援助人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有两次违法行为并至少有一次违法行为使受援助人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的;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使受援助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8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1.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2.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仅有一次违法行为但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有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或有三次以下违法行为但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产生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9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1.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2.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5.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仅有一次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31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2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被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含三倍)的罚款。 |
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且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和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