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1 15: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 2014〕 121号)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甘民发〔2016〕140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各区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依照本办法承担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认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要依托便民服务大厅或惠民大厅设立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临时救助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包括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及个人或拥有我市居住证、有固定工作,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一年以上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新市民家庭或个人。

家庭救助情形: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个人救助情形: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二)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三)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提出的救助申请,由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受理;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的家庭及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有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六)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七)其他能够证明造成家庭贫困的有效证明材料。

持有本市居住证、具有合法住所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庭及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时,除需提供本市户籍的家庭及个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市居住证;

(二)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社区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情况特殊的,经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累计救助最高为4万元。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事由发生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当年度11月份以后发生的事由可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实施救助时,各区、市民政部门、各镇、各社区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三条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程序:

(一)一般程序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镇、社区在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的入户调查、初审、组织民主评议及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嘉峪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三区审核;三区经过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三区报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不予审批的,向三区书面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以本月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临时救助人数是指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的人数;困难延续时间是指根据申请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困难程度,按照其从临时性生活困境恢复到正常生活所需的天数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一)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1-6个月。

    (二)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1-6个月。

    (三)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由法院出具证明后,一次性救助1-6个月。

    (四)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医药费经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1-3个月。

    (五)临时救助申请人子女在我市高中阶段就读的在校学生一次性救助1-3个月;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无力支付教育费且未享受其他救助措施帮扶的,一次性救助省内就读2-4个月、省外就读3-6个月。

    (六)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1-6个月。

(七)达不到《嘉峪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1-6个月。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嘉峪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各相关单位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进行发放,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市民政局可委托三区审批发放,并报民政局备案。为便于各区发放临时救助金,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区人口比例拨付临时救助准备金。

第十七条 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结合我市实际,负责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将所需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社会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不予申请受理临时救助的,或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批准其享受临时救助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0年10月28日发布实施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嘉政发[2010]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