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9 18: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一)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局),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已经2023年6月9日省局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


目 录


登记注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

广告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

《甘肃省广告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5

消费权益保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8

食品安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9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4

特种设备安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拒不改正;

2.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2

违法行为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

3.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70%以上;

2.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3

违法行为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的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

3.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70%以上的,或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

2.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4

违法行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危害后果严重;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其他情形。

备注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

违法行为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的罚款。

从重

1.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2.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6

违法行为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2.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改正或关闭;

2.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改正或关闭;

2.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经营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经营额较大;

3.危害后果严重;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其他情形。

备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经营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经营额较大;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1.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按照上述基准处罚;

2.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

违法行为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虚报注册资本不足30%;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虚报注册资本超过70%;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违法行为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足30%;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超过70%;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5

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危害后果严重;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

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危害后果严重;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其他情形。

备注





7

违法行为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危害后果严重;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其他情形。

备注





8

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法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3000元以上到7000元罚款。

从重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完成补报并公示;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危害后果严重;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其他情形。

备注





2

违法行为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2.危害后果严重;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3

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危害后果严重;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其他情形。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虚假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1.广告主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虚假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发布广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广告主处44万元以7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广告主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1.对广告主,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

违法行为

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广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5

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广告费用;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广告费用;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广告费用;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6

违法行为

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发布广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7

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的罚款。

从重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虚假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8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的罚款。

从重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9

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较轻;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危害后果较重;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10

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危害后果较重;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11

违法行为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作推荐、证明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两次以上违法代言的;

2.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12

违法行为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危害后果较轻;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无关闭标识的;

3.关闭标识为假,无法一键关闭的,或者点击后打开链接页面的;

4.危害后果较重;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其他情形。

备注





13

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4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造成轻微的人身、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其他情形。

备注

伪造、变造的广告批准内容已实际发布的,则构成单独违法行为,应另行处罚。



《甘肃省广告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未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的时限、幅度、数额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明示以下内容:

(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的时限、幅度、数额。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2

违法行为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性能、功能、用途、质量、成分等内容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明示以下内容:

(二)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性能、功能、用途、质量、成分等内容。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3

违法行为

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未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方式以及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限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下列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明示以下内容:

(三)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方式以及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限。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4

违法行为

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未标明认定机构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下列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明示以下内容:

(四)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认定机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5

违法行为

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未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的时限、幅度、数额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明示以下内容:

(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的时限、幅度、数额。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6

违法行为

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广告主处3000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主处1.11万元以上2.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主处2.4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7

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3000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11万元以上2.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2.4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8

违法行为

广告参与者未满三年销毁书面合同档案材料的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告参与者未满三年销毁书面合同档案材料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3000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11万元以上2.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2.4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9

违法行为

网络游戏广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含有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内容的。

法定依据

《甘肃省广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网络游戏广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含有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内容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3000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11万元以上2.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2.4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低,点击量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在执法机关介入后拖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

2.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发布相关广告的影响区域较大,受众较广;

4.其他情形。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拒绝或者拖延造成较轻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拒绝或者拖延造成较重人身、财产损害;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

违法行为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益较小;

3.拒绝或者拖延造成较轻人身、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益较大;

3.拒绝或者拖延造成较重人身、财产损害;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

违法行为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行为涉及面较小;

3.造成较轻人身、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违法行为涉及面较大;

3.造成较重人身、财产损害;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

违法行为

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造成较轻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且作出含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法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并处警告、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到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其他情形。

备注

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6.社会影响较小;

7.及时改正;

8.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社会影响较大;

8.其他情形。

备注



2

违法行为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产品未售出;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4

违法行为

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5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产品未售出;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产品未售出;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4.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4.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1400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5.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6.社会影响较小;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社会影响较大;

8.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或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立案后改正;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

违法行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2.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11

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2.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1.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2

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拒不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3.8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立案后改正;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3

违法行为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000元以上1.6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1.64万元以上3.5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3.5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1.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

违法行为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到6.5倍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到6.5万元的罚款。

一般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检验费用6.5倍以上到8.5倍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到8.5万元的罚款。

从重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检验费用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虚假检验报告份数较少;

3.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时:检验费用不足3000元的(检验费用一万元以上,按检验费用的倍数罚款时,检验费用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大;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对不合格食品出具合格报告的;

3.虚假检验报告份数较多;

4.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检验费用一万元以上,按检验费用的倍数罚款时,检验费用不作为裁量因素);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6.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8.社会影响较大;

9.其他情形。

备注



15

违法行为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认证费用5倍以上到6.5倍的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到6.5万元的罚款。

一般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认证费用6.5倍以上到8.5倍的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到8.5万元的罚款。

从重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认证费用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虚假认证结论份数较少;

3.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时:认证费用不足3000元的(认证费用一万元以上,按认证费用的倍数罚款时,认证费用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大;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对不合格食品出具合格报告;

3.虚假认证报告份数较多;

4.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时:金额7000元至1万元的(认证费用一万元以上,按认证费用的倍数罚款时,认证费用不作为裁量因素);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6.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8.社会影响较大;

9.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3.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3.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3.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将登记证(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登记证(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其登记证(卡)。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4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5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6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7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8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使用的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9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使用的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0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1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2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食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3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4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5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6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超出登记卡载明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食品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卡载明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17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申请人信息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申请人信息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18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19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不具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以及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0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1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2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3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4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5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6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7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经营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未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经营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和自建经营点销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8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在本生产加工点和自建经营点外销售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经营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和自建经营点销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29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0

违法行为

小餐饮经营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1

违法行为

食品小摊点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摊点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散装白酒;

(二)保健食品;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

(五)食品添加剂;

(六)裱花蛋糕;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

3.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2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未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3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4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个人处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个人处3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5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未使用食品添加剂专用的称量器具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个人处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个人处3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6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个人处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个人处3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7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个人处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个人处3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5.社会影响较小;

6.及时改正;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

4.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8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登记证(卡)、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登记证(卡)、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对个人处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个人处3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39

违法行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法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及时改正;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

7.其他情形。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持续时间较短;

3.生产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4.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或者使用单位未经许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尚未投入使用;

5.对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较小;

6.社会影响较小;

7.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持续时间较长;

2.生产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3.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

违法行为

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1.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3

违法行为

未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4

违法行为

未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5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1.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6

违法行为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校验调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7

违法行为

对电梯安全运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8

违法行为

不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条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9

违法行为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0

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一般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从重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11

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次数较多;

2.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较长;

3.制造出成品涉及数量较多;

4.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5.社会影响较大;

6.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2

违法行为

销售、出租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销售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销售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3

违法行为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如实说明设备来源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销售、出租数量较少;

4.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销售、出租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14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15

违法行为

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16

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使用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17

违法行为

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




18

违法行为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19

违法行为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的锅炉数量较多;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20

违法行为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改正;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21

违法行为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申报检验且检验合格,或者及时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22

违法行为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采取合理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23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24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履行报备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25

违法行为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26

违法行为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及时停止违法充装并改正;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27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2.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1.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2.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多;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28

违法行为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及时配备相应人员;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29

违法行为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及时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0

违法行为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1

违法行为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及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2

违法行为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及时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3

违法行为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及时放置;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4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1.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涉及电梯数量较少;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涉及电梯数量较多;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35

违法行为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单位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单位处以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社会影响较小;

2.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因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造成事故扩大;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6

违法行为

迟报、谎报、瞒报特种设备事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单位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单位处以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社会影响较小;

2.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因迟报、谎报、瞒报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事故扩大;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37

违法行为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一般事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人员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扩大;

2.有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人员较多;

3.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38

违法行为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较大事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人员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扩大;

2.有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人员较多;

3.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39

违法行为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人员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扩大;

2.有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人员较多;

3.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40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1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人员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人员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2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3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4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5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6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推荐、监制、监销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

4.社会影响较大;

5.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47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大;

4.其他情形。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48

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

从轻情形:

1.立案后接受监督检查;

2.社会影响较小;

3.其他情形。

从重情形:

1.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2.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