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推进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2 17: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经营主体诚信规范有序发展,发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提高辖区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发布各行业消费预警提示和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为抓手,以进一步提高全市商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主线,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消费维权渠道,积极推进12315市场监管消费服务热线与12345便民群众服务热线和其他部门的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构建功能优势互补、程序无缝对接的矛盾化解体系,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二、创建目标

  通过常态化推进放心消费创建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高度契合的活动方式,有效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认真落实消费维权制度,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领域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上升,服务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一步提升,消费纠纷处理率、消费纠纷处理成功率、消费者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逐年提高,及时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经营者。

三、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2日至12月30日。

四、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凡经营连续2年以上的经营主体(截止计算日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在经营场所醒目处亮照、证经营,均可申请参加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活动

(二)落实相关制度。围绕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维权放心、服务放心”五项内容,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产品质量管理、经营服务管理、消费纠纷处理等制度。

(三)遵守公开承诺。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做出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搞低价销售陷阱,不以“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负担、不为追求经济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推销质量问题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销售商品的四项承诺,公平对待每一位消费者,切实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消费权益: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标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四)商业信誉良好。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等状况的经营主体。

五、创建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流通领域从事生活消费品销售(含零售和批发),以及各类生活性服务(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修理等)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公用企业、汽车4S店、纳入全国12315平台内ODR企业、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药品销售、电子商务、旅游、物流等经营单位或主体。

六、申报材料

(一)《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七、申报程序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活动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规范管理”的原则,申报企业的书面材料交至管辖区域各监管分局(所)初审,由各监管分局(所)对符合申报条件并积极作出放心消费承诺的企业予以盖章推荐,并将申报企业所有资料集中提交到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督管理科进行核审,申报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宣传展示放心消费承诺事项

(一)严格标准。依据《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标准》实施推荐(详见附件2)。

(二)网上核查。认真核对推荐企业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对于被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案件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经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查证信息属实后,立即取消申报推荐资格,防止违法失信企业进入拟推荐申报企业名单

(三)实地检查。组织辖区监管人员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有关申报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工作,如拒绝实地检查,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四)征求意见。以本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益性网站平台及自媒体实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举报、投诉推荐申报企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后,取消推荐申报资格,告知其取消原因。

(五)公示名单。对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作虚假宣传、高效处理消费纠纷、承担先行赔付和首问责任,主动向社会作出放心消费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的申报经营主体,在本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八、公示范围

对于推荐的企业要通过实地检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媒体公告等措施加强对企业处罚信息的掌握,经自评、测评、检查、核查无重大违法行为、无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等情况的,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通过本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益性网站平台及自媒体向社会公示。

九、活动要求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各监管分局(所)采取宣传引导、行政指导、典型带动等措施,对10项标准进行讲解、宣传,让标准真正发挥作用,动员经营主体进行放心消费承诺倡议,推动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落地,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切实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

(二)提升效应。组织举办消费维权服务站、点投诉处理业务培训,交流市场监管部门和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办理工作经验,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向社会公示2022年度嘉峪关市放心消费创建承诺单位名单,引领经营者积极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三)严格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标准要求,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方式,择优逐级推荐、培育申报企业,不降低标准。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及时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做到层层把关,积极履行推荐申报2022年度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活动中的监督职责。

(四)督查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市场监管局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推动建立创建工作机制。为做好放心消费创建考核前期准备工作,每年至少对创建工作开展一次督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创建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标准

2.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六项承诺”制度

3.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

4.嘉峪关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考核表

5.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推荐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