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07-26 11: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要认真履行明码标价规定,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要规范各类价格行为,在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各项规定。

三、不得利用疫情随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重要民生商品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不得恶意囤积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不得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