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部署,紧扣中央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事项,聚焦群众“衣食住行”等民生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消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震慑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案例一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接到投诉举报,消费者在嘉峪关市某餐饮店购买的卤菜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菜内有虫子。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餐厅经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对操作间定期开展灭蝇、灭虫工作,食品加工过程不规范,造成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也承认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赔偿,消除危害后果,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市某工程机械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工程机械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标所有权人向我局投诉,当事人销售的机械配件涉嫌侵犯“
”“
”“
”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店内货架和库房有标有“
/康明斯”“
”“
”商标的商品销售,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辨认,上述商品非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及有效票据,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餐厅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餐厅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接平台报警信息,嘉峪关市某餐厅5部杂物电梯超期未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排查隐患,该餐厅操作间内有杂物电梯5部,检查时梯通电正常使用中,以上电梯未见任何标志牌。经调查,5部杂物电梯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为一年,超期后未对以上电梯进行检验。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铁拳行动,聚焦网络消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计量服务等重点领域,强化执法协同,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筑牢消费安全防线,让群众消费更放心、更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