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车用充电器 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下架退市的公告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车用充电器
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下架退市的公告
各电动自行车,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经营单位:
电动自行车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销售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行为,杜绝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车用充电器流入市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23年7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各销售单位应立即通过自查和咨询生产商等方式查验所售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应立即停止销售。
二、《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销售单位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库存销售或者采取退货下架等处理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
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车用充电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