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仲裁业务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2-11-18 17: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避免因人员聚集带来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好正常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提示如下:

一、鼓励倡导当事人优先通过网络、邮寄方式申请办理仲裁业

务: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2146287734@qq.com提交仲裁申请。

(二)当事人可以向“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271号)”邮寄提交仲裁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1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通过以上方式申请仲裁后,本委将及时进行审查,敬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通知,并按照要求办理后续业务。

三、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经本委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安排开庭,请当事人按照开庭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准时参加庭审活动。

五、当事人或代理人确因疫情被封控、隔离或接受治疗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的,应当于开庭前3个工作日(以本委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上述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提交延期开庭申请和被隔离、封控或接受治疗的证明材料,经本委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庭。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请求处理,对被申请人将依法缺席裁决,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均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仲裁事项可致电0937-6255956、0937-6789731、0937-6789715咨询。

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