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用工和谐共赢恶意欠薪法不容情

发布日期:2026-07-28 18: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保持诚信用工,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既是本分,也是双方和谐共赢的基础。逃避支付工资,不但经济、信誉受损,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嘉峪关市人社局依法移送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发力,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共同为劳动者讨薪撑起保护伞。

一、案情速递

案件一:2024年4月14日至20日,市人社局陆续受理万某等6人投诉嘉峪关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52361.79元案件。经调查,2023年8月至2026年4月,嘉峪关某公司雇佣并拖欠万某等6人工资52361.79元。2026年4月、5月,市人社局连续两次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万某等6人工资,时限到期该公司未履行工资清偿责任。市人社局将案情向市检察院做了通报后,共同梳理分析案情,确认嘉峪关某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案件二:自2026年2月以来,许某等人先后投诉西安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经市人社局调查,2026年1月至2月期间,西安某建筑公司雇用许某等人在嘉峪关某酒店从事装修工作并拖欠许某等11人工资合计62790元。2026年2月起,市人社局多次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西安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果。自3月起,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先后以微信送达方式、跨省协查方式向项目负责人及西安某建筑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未回应,西安某建筑公司经营场所已从登记地址撤离。西安某建筑公司拖欠许某等人工资数额较大,经市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上述两起案件,涉案企业均在收到责令支付文书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也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用工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惩。2026年6月29日、7月14日,市人社局分别依法将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两家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纳入拖欠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法律依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用人单位应当守法守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既是法定义务,更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反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着眼于眼前利益、逃避支付责任,既不能立足长远,还要承受经济损失,甚至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