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17: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根据《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文件精神,现就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运营2年内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3人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市场主体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符合条件的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上符合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服务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填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表》(见附件),并携带营业执照、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毕业证、残疾证、退伍军人证等)到市人社局创业服务科3027室进行申报。

联系电话:0937-6789710

附件: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表.xls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