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1-10 15: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和统筹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审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向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发出劳务派遣经营相关政策告知书。

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贵单位已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我局将经营境内劳务派遣业务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劳务派遣用工政策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2、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派遣学校实习生;不得向对其出资、参股的用人单位实行自派遣。

5、对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采取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年检政策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向办理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年度核验情况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自行政许可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再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积极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健全劳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条件。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