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5 09: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民政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省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人员配备、薪酬待遇、管理考核、附则等五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

(二)明确了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要求。《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人员数量,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结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5000人以下的社区配备不少于9人。

(三)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办法》规定,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职业津贴构成,其中岗位工资按照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确定,具体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系数(最低为1.1,最高为2)核定;职业津贴依据取得社工职业资格按照初级200元、中级300元、高级5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办法》还对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作了规定。

(四)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经费来源。《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也可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对市县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

(五)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培训机制。《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民政、组织部门制定;在培训方面,要求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体系,推行“导师帮带制”。

(六)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方向。《办法》规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健全岗位交流和“两委”委员储备机制;对在社区工作连续满10、20年、30年的人员,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特殊奖励。

三、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解读。

解读人:杨 俊、刘 卉、赵 阳

咨询电话:0931-8948576  0931-8859269

关于印发《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