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09 16: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市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工作,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验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按照承储企业对轮换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人员“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组织轮换验收工作,具体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业务科牵头,办公室财务,粮检站参与,监督检查科全程监督。验收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执行轮换计划,并组织验收,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实施轮换质量检验任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轮换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关账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 数量验收

第七条 轮换出库的品种、仓罐号、数量、收获年度应当与下达的轮换计划一致,出库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出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计划变更的批复。

第八条 轮换销售通过省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的,检查竞价交易销售合同、出库通知单、验收确认单,验证出库流程和凭据的完整性。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10%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应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超过10%需增加自主销售量的,需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九条 轮换出库应在轮换计划下达拍卖成交后执行,检查企业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票据、收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所记载的粮食品种、数量等要素一致性,确定轮出完成情况及价格等。

第十条 执行出库空仓验收制度。承储企业在出库完成后,组织人员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对空仓现状进行拍照或信息化管理平台截图留存,相关资料留存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一条 轮换入库的品种、数量应当符合轮换计划下达的同品种、同数量等量替换,轮入库点、仓罐号及调整库点、仓罐号应符合《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轮换入库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平整粮面,更新货位分布平面图、粮油专卡,绘制粮堆形状及基本尺寸,标注通风道、工作间等位置及扣除体积。

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全国政策性管理粮食库存大清查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执行。验收期间,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检查熏蒸报备手续、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等资料真实完整性,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实物确认采取磅码单、运输票据核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保管账(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及时反映货位变动及粮食数量变化等方面信息,核对库存实物与粮油专卡、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记录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统计账。检查统计台账与轮换购销业务原始凭证记载的时间、数量、记载凭证编号和业务内容等一致性,判定轮换是否存在超轮空期、未按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轮换任务等情况。按要求单独设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反映储备粮轮出和轮入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和储存库点等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记载市级储备粮会计账,按要求单独设立“轮换粮油”会计核算科目。检查与轮换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核实库存会计账、表、证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轮换粮油资金流向和农发行实际贷款收放的一致情况,财务账能否明晰反映轮换差价。

第十六条 轮换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根据分工对库存实物、账务检查结果进行沟通,核对轮换粮油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判定轮换数量真实情况,验收组成员及企业法人对数量验收结论签字确认。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承储企业,建立问题台账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应当符合“三专四落实”要求。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市级储备粮与商品粮、省级储备粮不得混存,不得超装。鼓励承储企业分产地、品质,分储粮功效、工艺分类分级储存,促进优粮优储。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有租仓储粮、委托储粮的,要现场查看实物,检查租仓协议或代储协议合同签订情况。

市级储备粮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轮空期的应出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延期批复,否则不享受保管费补贴。

第三章 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把收购和入库质量关。收购的粮食杂质、水分等超标的应及时整理、晾晒,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要求后入仓。有条件的应采用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设备对准备入仓的粮食逐批次进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发现不合格粮食应停止入仓作业,按照超标粮食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检验制度,按照《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后,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站负责组织扦样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承储企业轮换入库完成后,应及时平整粮面,规范标注扦样点,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扦样申请。

市级储备粮的扦样和检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轮出检验结果以轮换计划下达后的合格质检报告有效,轮入检验结果应在轮换计划执行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站应加强业务培训。轮换验收组应当实地检查扦样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扦样,承检机构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 轮换入库检验结果作为市级储备粮轮换质量验收依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报告1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申请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如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应以正式报告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重新扦样检验。

复检结果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期内完成降水、除杂等整理,合格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重新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复检结果储存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不得作为市级储备粮,对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按照《嘉峪关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在执行轮换计划发生违规情况按照《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责任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验收情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