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09 16: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嘉峪关市内从事市级储备粮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属承储单位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辖区内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达到仓储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具备仓储信息化基本条件和运用能力,承储库点能够实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满足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在线监管要求。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履行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硬化并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级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套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3公里。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要求,配备相应的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1至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4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8人。

油脂类:0.3万吨至5万吨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正规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同一库区的完好仓容应当在1万吨以上。单仓(廒)仓容不宜小于0.1万吨,平房仓不宜大于0.8万吨,浅圆仓、立筒仓不宜大于1万吨;罐容应当在0.3万吨以上。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食用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墙体或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气密性达到或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或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有害生物防治、通风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市级储备粮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储备粮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等房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和设计装粮线,装粮线高度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其他仓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立式植物油罐储油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市级储备粮”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仓内悬挂“一卡一图三簿”及保管员岗位职责,包括市级储备粮油专卡、三温曲线图、粮情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环流熏蒸记录簿。

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库点、仓罐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在储粮周期内变动的,需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实施。在轮换期原则实行同仓轮换,确需调整的,报市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账、专卡管理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市级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条件,在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控制,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使用,促进用药量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市级储备粮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三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市级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市级储备粮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仓储管理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定期检查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行为等。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市级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方案,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备选名录库,分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对承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纳入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名录库的企业,对企业名称、库区、仓(罐)号、仓(罐)容实行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管理范围的不得从事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三十九条 承储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

(一)市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库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设施设备照片;

(五)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证书。

第四十一条 承储审核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工作每年9月份开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备选名录库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纳入承储单位备选名录库的企业每年年底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纳入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备选名录库。

第四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入选备选库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储单位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资格事项,发生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将从资格目录库中剔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申请表(粮食类)

2.市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申请表(油脂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