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4-14 10: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粮食管理检查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粮和储备部对粮收购、储存及上述环节的粮运输,政策性粮购销活动,以及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执⾏情况,依法开展的⾏政执法活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粮和储备部对粮收购、储存及上述环节的粮运输,政策性粮购销活动,以及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执⾏情况,依法开展的⾏政执法活动。《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粮食存储和谷物磨制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