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鸟类保护严厉打击捕猎贩卖鸟类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猎捕:禁止在任何区域、任何时间使用捕鸟网、弹弓、毒饵、电击、猎套、粘网等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鸟类;严禁在候鸟迁徙通道、栖息地等关键区域实施干扰、破坏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二、严禁非法交易: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场所、网络平台(含电商、直播、短视频等)及其他经营主体,严禁非法收购、出售、利用鸟类及其制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鸟类非法交易信息。·
三、严禁非法运输寄递:严禁非法运输、寄递、携带鸟类及其制品。
四、严禁非法繁育饲养:除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繁育饲养野生鸟类;严禁以繁育名义从事非法交易。
五、全面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从业者不得提供含有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菜品,不得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条件。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林草部门。
七、保护鸟类,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鸟类保护行动,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我们将严格保密反映人员信息,并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形式多样的奖励。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嘉峪关市公安局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