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于2023年11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邮箱:44104580@qq.com
2.联系人:王小强,联系电话:15693758858
附件:《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明确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非法猎捕行为。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猎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0937-6225750、0937-6225129
嘉峪关市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