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嘉峪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已发布!

发布日期:2023-08-22 10: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

嘉科〔202339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嘉峪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

  2023818

 

 

 

 

嘉峪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自愿的原则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类。

基础理论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级青年科技基金、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由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基金委员会下达的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

应用技术类:执行国家部委下达的非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并 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取得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并完成转化或推广使用的科技成果。

软科学类:执行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第五条  科技负责全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单位及行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市科技局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科技予以登记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的。

(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

(三)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由使用单位提供证明(含应用场景图片)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的;

3.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SCI、EI及各类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期刊、CSSCI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1以上被各类核心遴选期刊论文收录2以上的;出版相关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带立项编号1部以上;主编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的

(四)企事业单位自研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创新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满足上述条件)的

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后,实现技术转让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类:任务书、验收证书,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或评价证明(绩效评价的还须提供自评价报告),有效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三)软科学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研究报告和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

(四)无项目依托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等证书,相关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凭证。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登记的,应向推荐部门和登记部门说明情况后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延期时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科技成果登记证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科技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成人等信息进行定期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持续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1720日发布的《嘉峪关市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科技负责解释。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8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