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发布

发布日期:2024-03-25 10: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规定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

规定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

规定要求,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规定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根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来源:中国教育报 高毅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