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教资助〔2018〕12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发布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结合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制定了《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到所辖各县(市、区)。
附件: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教育精准扶贫,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节 概念界定
第一条 借款学生:指通过甘肃省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甘肃分行)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第二条 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他代理人。
第三条 还款救助:指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利用国开行甘肃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四条 基层机构:指组织办理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主要包括国开行甘肃分行向省资助中心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开展还款救助时,应首先动用省资助中心预先提取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不足部分动用各县级资助中心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上述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七条 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节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资助中心负责全省还款救助机制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第九条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资助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开行甘肃分行配合省资助中心,做好本地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第十二条 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 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第十四条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第十六条 经济收入特别低
(一)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甘肃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二)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甘肃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除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贷款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无法现场办理申请时,还需提供代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代理人和申请人代理关系的文件(授权书等)。
第三节 救助原则
第十七条 救助重点: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救助标准: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资助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二)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申请人办理,需提供与借款学生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三)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机构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借款学生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四)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资格初审
(一)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国开行甘肃分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二)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基层机构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三)基层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基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3)。
(四)初审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省资助中心。
第二节 复审及资金划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复审
(一)省资助中心归集全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并编制《甘肃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将复审通过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供给国开行甘肃分行。
(二)国开行甘肃分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6),尽快反馈给省资助中心。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第二十二条 资金划付
(一)省资助中心收到国开行甘肃分行反馈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国开行甘肃分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国开行甘肃分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二)每年还款救助频度不超过2次,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一节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失信惩戒: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开行甘肃分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征信管理
(一)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国开行甘肃分行将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二)对于第五类救助,国开行甘肃分行将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要求
(一)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二)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3,由基层机构存档,无需报送省资助中心和国开行甘肃分行。
(三)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6,由省资助中心存档。
(四)附件5,由国开行甘肃分行存档。
(五)其他档案管理要求参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档案归档范围: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7)。
第三节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层机构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四节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