峪泉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峪泉镇人民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峪泉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镇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共文化服务、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6.其他。主要包括: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政府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通过峪泉镇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3.通过峪泉镇文档室查阅。

镇文档室地址:峪泉镇政府文档室(地下室)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7—6396912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峪泉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

峪泉镇政府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峪泉镇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7—6396912

传真号码:0937—6396912

通信地址:嘉峪关市峪新路133号

邮政编码:735100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峪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1)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下载地址:www.jyg.gansu.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

3.互联网申请。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yg.gov.cn)

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三)受理处理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能书面答复的,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本机关政府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7)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政综合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937-6396912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邮政编码:7351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编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纸质□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信息公开要求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快          □电子邮件

□传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附件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附件4: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建议你(单位)与       机关联系,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附件5: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附件6:

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本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附件7: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属于公开范围部分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