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郊区工作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4-11-22 11: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郊区工作办公室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要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好本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实现和治理任务完成。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辖区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5.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创建成果;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6.负责开展农村生态和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加强养殖业规划管理,逐步提高生态种(养)殖等绿色产业发展规模。
    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秸秆垃圾落叶焚烧等影响大气环境行为的监管。
    8.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