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展望到10年以上。

二、加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衔接协调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编制。

2、总体规划的前期工作和起草。起草总体规划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组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战略任务;制定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确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

3、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总体规划草案审议稿后,报市政府审查,并由市政府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意见。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政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二)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编制领域。专项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根据我市实际,需编制以下专项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交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环境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发展规划。

2、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专项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其中:城市建设规划由市建设局负责编制、工业发展规划由市经委负责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由旅游局负责编制、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商务局负责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由市农林局负责编制、交通发展规划由交通局负责编制、水资源规划由市水务局负责编制、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负责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由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人才发展规划由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编制、环境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由市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专项规划应与总体规划同步。

3、专项规划的批准。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一)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以保证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二)完善规划编制衔接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省级各类规划进行衔接,规划之间进行衔接。总体规划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前,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省级对口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实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定。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审议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审议组等,认真听取专家意见。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送审前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未经论证和审查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

(四)严格规划审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完善公布和备案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及涉及国家机密的外,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规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

(六)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规划编制部门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每年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