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4-2-22
2月10日,甘肃省地税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省政府重新制定的《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4]4号)正式出台,延续使用14年的原有《实施办法》(甘政发[1989]46号)文件同时作废。
征收范围重新划定。《实施办法》规定,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上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各区征收范围自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县级市和区所辖的建制镇,按市、区的税额执行;工矿区在市、区范围的单位,按市、区的税额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规定额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州、地)人民政府批准、省地税局备案后执行。
五类土地使用税减免或缓征。《实施办法》规定,除国家“《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经征;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及院落用地缓征。
征期各有不同。据《实施办法》要求: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并于次月
15日前入库;个人出租或营业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税额的3%付给手续费。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