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压缩天然气-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认定管理办法

2008-6-17

为加强我市压缩天然气--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以下简称两用燃料汽车)改装、维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嘉政发[2007]27号《嘉峪关市规范天然气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本市申报从事两用燃料汽车改装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两用燃料汽车改装厂应具有汽车生产制造厂委托授权企业,或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2、应设置专用改装厂房及零附件材料库房、调试检测工作间。厂房周围5米内无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厂房高度不得低于5米。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3、停车场地应设置专用的停车场地及警示标志,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

4、两用燃料汽车改装厂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和改装检测设备。包括转换装置各级压力测试仪、气体泄漏检测仪、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台、废气分析仪等装置和检测手段。

5、改装企业应有适应改装生产和管理要求的技术力量。至少配备有5名具有两用燃料汽车专业知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技术工人和专职检验员。

6、企业的环保、防火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相应的通风装置、消防设备。并持有消防、环保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

7、两用燃料汽车使用的气瓶,必须是经压力容器安全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两用燃料汽车所使用的专用装置及部件必须是按合法有效标准组织生产的合格产品。

8、改装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于改装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并能有效运行。

二、审批程序

1、两用燃料汽车改装的企业应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鉴定评审,并发放许可证。

2、两用燃料汽车改装企业在持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后,应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立项申请报告。(2)汽车生产制造厂委托授权企业,或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营业执照和维修资质。(3)改装作业基本条件说明材料。(4)改装企业人员及资质情况说明材料。(5)改装质量的工艺文件、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3、市发改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勘验,经审查论证合格后,由市发改委予以核准。

4、两用燃料汽车改装企业持有市发改委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项目核准文件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办理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汽车改装、维修业务。

三、监督管理

1、两用燃料汽车改装厂市发改委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项目核准文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并将标志置于汽车挡风玻璃上。市公安局车管部门凭市发改委核准文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办理燃料种类改变的审批手续和车辆年检。

2、改装企业在改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改装,安装前要查验车用气瓶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对安装的车辆应填写档案并保存,并向改装车出具车用气瓶安装质量证明书。改装车的维修必须是在经认定的两用燃料汽车改装厂,应严格按照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和维护作业规范进行作业,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汽车报废时,其安装的车用气瓶应随车报废。

3、市质监局负责对改装车辆储气瓶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废和管理,重点对改装车中的气瓶、减压阀、充气装置、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及固定支架、电控系统进行抽查和监督。

4、市交通运管部门统一组织,由改装企业对申请改装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对公交车、出租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和管理。

5、市物价局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汽车改装价格

6、经认定的两用燃料汽车改装企业,由市质监局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两用燃料汽车改装资格。

7、市环保局对两用燃料汽车改造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市安监局对改装厂及改装车的运营实施安全监督。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两用燃料汽车改装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