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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对《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修订意见
市委发(2004)55号
(2004年12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实现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率先”目标,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委发(2002)74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市提前十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到2020年率先实现初步现代化目标的巨大战略举措。非公有制经济在扩大劳动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地方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坚定不移地放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形成全市各类经济竞相发展的经济格局。
二、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一)扩大创业者范围。
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申办民营经济实体。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提前退休、辞职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其待遇参照《嘉峪关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市委发
[2002]43号)、《嘉峪关市乡级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市委发[200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由市人事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
(二)拓宽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都可平等进入。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社区服务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
(三)降低准入门槛。
从事研究、开发、咨询等非公有制服务性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应具有法人资格。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对从事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农民,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三、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平台
(四)公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非公有制企业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公有制企业新建市场,在一年试营业期内免征房产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经营企业一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年内减半收取。
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计税工资标准。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征个人所得税。
对经批准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随军家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转业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经师级以上部队认定,复员士兵经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其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五)公平资源使用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可依法平等竞投、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竞得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其生产经营场所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依法受到保护。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非公有制企业用地,出让金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
(六)公平人才培养使用政策。
对流入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七)公平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投产初期可享受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各类扶持发展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项目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达到30%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允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企业,在妥善处置改制企业呆坏账和分流职工的前提下,可实行三年内分期付款。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效。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九)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乡镇企业不再向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经营者有权拒交。
(十)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两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一书”(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一票”(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一卡”(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市物价局监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企业收费时需到市物价局申领《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做到亮证收费,开具合法票据,填写《企业交费卡》。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单位,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监察、物价、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举报。
(十一)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
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严禁各类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行推行税务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对于违反规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根据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导、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中介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支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等。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公用事业、物资、信息、技术服务、商业、旅游以及社区服务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一年,减半扶持一年。
为了支持和鼓励现有工业企业的发展,企业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每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50%由财政安排支出,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对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奖励一定数额的前期费给引资单位。
现有非公有制企业和享受税返资金期满的非公有制企业,按其每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奖励企业经营者。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市经委要积极审核、申报,对获得国家和省上贴息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市财政再给予等额的配套贴息。凡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市内首次生产的专利产品,经市科技局审批后,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返,后3年减半返还。
(十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包括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机构。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用房产、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仓单、出口退税等做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
支持“银企”联手,开展“支、帮、促”活动,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等,鼓励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发新型银行业务,继续做好已尝试和推出的银企业务外,还要积极探索和推出能使非公有制企业和银行“双赢”的新型金融品种。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经市政府批准,民间资本可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非金融类投资公司。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利用各种形式引进国外、市外资金。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用。由市财政每年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新增部分的1%,增加担保基金。拓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服务领域,以各类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会,鼓励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互保制度。
建立信用评估机构。政府将协调组建具有独立资信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十五)实行重点保护和奖励政策。
对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销售收入过亿元、纳税超过千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重奖企业经营者。
非公有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办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返还政策,兑现给企业的税返资金,由企业自定标准奖励企业经营者。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全国名优产品。凡获得全国名优产品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改进政府服务。
市政府将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非公有制企业代表,对有关部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非公有制企业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
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市经委、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随到随办。
对企业的税返资金和奖励企业经营者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税返资金,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其他奖励企业经营者资金,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兑现。
(十七)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市场化运作的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为内容的中介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为本企业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
市委、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非公有制经济“纳税大户”、“先进企业”、“模范个体工商户”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好的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选,也要有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法入代表及经营者参评。对特别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和模范个体工商户代表,由市政府适时组织到外地学习考察。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中,要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代表人士的比例。
七、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建设
(十九)提高自身素质。
市经委、非公办、工商局、工商联、税务等部门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非公有制企业业主要不断学习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及时掌握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行业动态。要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
八、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联系点和综合考核等制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由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为了及时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市、局级领导可以联系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把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市非公办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目标,分解落实任务,每年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方案,由市委、市政府实施奖惩。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团、工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群众团体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企业法人要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党、团、工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本《修订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修订意见》不一致的,以本《修订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