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6-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民经济规划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国家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的要求,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

    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二、加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衔接协调

    (一)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体现发展战略意图,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各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

    1、总体规划的编制。省级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提出,省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提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总体规划的前期工作和起草。起草总体规划前,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

    3、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省级和市县级总体规划在送审前,应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草案审议稿,报同级政府审查,并由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1、严格界定专项规划编制领域。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省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资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已由市场调节的领域可不再编制专项规划。

    2、专项规划的编制。省级专项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的要求,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范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专项规划可以与总体规划同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专项规划的批准。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或需要由省政府统筹安排大额投资的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报省政府备案。主要由市场调节的行业发展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县级专项规划的审批方式可参照省级专项规划审批方式确定。

    (三)区域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是以省域内跨市州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规划的依据。

    1、区域规划的编制。跨市州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省级区域规划由省政府提出,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州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2、区域规划的批准。省级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规范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按照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规划编制的体制和机制。

    (一)做好规划编制的立项和前期工作。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立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认真搞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保证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二)完善规划编制衔接机制。各级各类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应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市州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与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级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要逐步形成送相邻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的机制。相邻市州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应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府协商决定。

    编制省级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三)实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度。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审议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审议组等,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或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和联合审查后,须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未经论证和审查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

    (四)严格规划审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情况、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要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实行规划分级管理,省政府不审批市县的各种地方性规划。

    (五)完善公布和备案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各级各类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下级规划报上一级规划的主管部门、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六)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规划评估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规划编制部门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依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也应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予以公布。

    四、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规划编制体制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编制规划,切实改变单纯地从国内生产总值、产业和投资出发编制规划的观念。要把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纳入发展战略,把转变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发挥规划在政府管理、经济调节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二)丰富和创新规划编制方法。改革传统的规划方法,加强空间规划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模型,依靠现代分析手段和预测方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习和借鉴各地规划编制的成功经验,支持市州、县区市结合各自特点探索和创新多样化规划编制形式,努力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完善论证制度。要坚持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真正使规划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要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和评议制度,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意见。建立和完善规划发布机制。

    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