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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嘉政办发[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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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企业、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及《嘉峪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5月16日(公章)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5-24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市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内外贷款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按照规定分别报国家、省上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一)需国家、省上平衡建设条件和国家、省上投3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地方项目,由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预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申请国家、省上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与省发改委或省直有关部门衔接后,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申请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或评审,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四)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的10%。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目标的总体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顺序,安排年度政府投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其他投资来源已基本落实的项目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
(三)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前期审批工作尚未完成,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四)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五)市发改委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和转下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未经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六)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流。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业主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逐步试行“代建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或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进行全过程监督、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十六条: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应当公示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以及政府资金安排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国务院、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的项目,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三条
根据《目录》规定,属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负责审核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初步审核后逐级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市发改委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需报省上核准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一条
对核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市发改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说明理由,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审查核准项目依据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使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布局合理,未对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改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检疫、水资源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经查实,市发改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峪关市企业、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省上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申请备案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及申请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四条
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或私营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体、私营业主在项目备案时,应从市发改委领取《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如实填报,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发改委。表中建设主要内容应包括总投资、资金来源,产品方案及规模、工艺线路、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建设工期等。
第五条
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和嘉峪关市企业或个体、私营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持备案文件,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单位应向市发改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改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市发改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定期对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并监督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情况。对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水资源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嘉峪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家、省上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及《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商务登记证副本、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投资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再投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到水资源利用的项目,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九)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的项目,须提供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
第六条 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予以核准或转报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对不予核准或转报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七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内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和规模的要求,建设条件成熟;
(六)符合国家和省内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参照省内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可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延续,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出具准予延续的文件。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具准予延续文件。逾期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第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市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有权撤销或报请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和登记表报送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