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按规定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交易数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主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完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进行交易,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目录的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做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6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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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装修工程; 2.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A-2 |
交通运输工程 |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
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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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水利工程 |
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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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农业工程 |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建设工程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 |
农业农村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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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林业工程 |
防护林、湿地保护、林木种苗、市政工程以外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建设。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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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
生物、电子、机械、化工、冶金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建设。 |
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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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
发展改革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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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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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国土资源工程 |
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工程建设。 |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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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其他工程 |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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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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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集中采购 |
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B-2 |
分散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当年省级和设区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
C |
自然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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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流转等。 |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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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矿业权出让转让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或受矿业权人委托组织矿业权公开转让。 |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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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林权交易 |
1.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2.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和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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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水权交易 |
1.区域水权交易; 2.取水权交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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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草原承包经营权 交易 |
国有及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 |
林业和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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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资产产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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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处置等。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
D-2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及股权转让等。 |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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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罚没资产处置 |
1.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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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农业农村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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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无形资产交易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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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其他交易 |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其他国有或集体权属资产产权有偿交易。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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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环境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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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排污权交易 |
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定额出让、公开拍卖)。 |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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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碳排放权交易 |
配额现货交易。 |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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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用能权交易 |
经核发的可消费能源量指标交易等。 |
发展改革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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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医药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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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药品、医用耗材 采购 |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等)采购;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临床检验试剂及其他省级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等)采购; 3.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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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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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原产地为中国境外的机电产品采购。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执行。 |
G-2 |
数据交易 |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各类公共数据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