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信息采集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凡是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执行军事、警务和应急管理等任务的“无人机”外,均需依法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时间
(一)存量设备:指已经持有的“无人机”设备,即日起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二)新增设备:指新购买的“无人机”设备,自购买之日起1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三、线上登记备案方式
(一)国家平台实名登记: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即“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或在移动端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即“UOM” APP,通过UOM平台首页指引安装)”,按流程指引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后,将生成的实名认证二维码图片保存并打印,将打印出来的“UOM”实名认证二维码粘贴到注册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上。
(二)公安机关备案:完成“UOM”平台登记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并关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服务号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通过实名认证。

持有人要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UOM系统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同步完成实名注册登记与登记备案。
四、飞行安全规范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一)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划设为管制空域:
1.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二)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外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三)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1.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2.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3.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五、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无人机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重要提示
(一)请广大持有者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欢迎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