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非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
二、本通告所称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的。
三、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和所有人要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自2019年10月26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存在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非法改装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五、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在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同时,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计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计6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计3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计1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