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8号令)于1997年11月5日公布施行,对于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行政立法工作不断调整,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省政府于2020年8月予以废止。2021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出新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因此,我省启动了《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起草工作,并列入2023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2022年省司法厅开展立法调研,并着手起草文本。2023年,向14个市(州)政府、36家省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征集意见41条,吸收采纳25条;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共征求意见59条,吸收采纳50条。同时,针对立法焦点,省司法厅组织召开论证会5次,就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的标准和听证中止、终止的情形反复论证,将起草文本章节式体例修改为条款式,新增2条、删除14条、修改23条,从原有的37条压缩为现在的25条。 《规定(草案)》共25条,涉及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听证范围、听证相关人员的确定及其权利义务,细化了听证准备及听证举行等各环节的程序要求。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了应当组织听证的较大数额标准
参考其他省(区、市)做法,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将应当组织听证的较大数额标准明确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前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二)创立行政处罚听证员专家库
规定建立由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听证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根据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参与行政处罚听证活动,提升听证人员的办案能力水平,解决基层相关人员不足的问题。(第八条)
(三)创设听证中止情形
参考国家部委及其他省(区、市)出台的关于中止的规定,创造性设置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等中止听证情形。(第二十一条)
(四)细化听证终止情形
结合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家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做法,细化列举了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拒绝参加听证等终止听证情形,并且针对其他特殊情形设置了兜底性条款。(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