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发布日期:2024-12-10 17: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嘉峪关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要求,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照《嘉峪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

2.负责能源结构调整,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3.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5.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6.负责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有利 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指导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深化资源 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7.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 能环保产业。

8.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9.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0.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1.负责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和列入化解产能清单对象,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切实推进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13.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