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政策解读(二)

发布日期:2026-01-08 09: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进一步保障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是满足我国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方式。《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租房租赁领域的行政法规(下简称条例),它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双方的责任关系,健全完善了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由粗放发展向法治化、规范化迈进,在构建房地产市场发展新模式道路上迈出重要步伐。

一、强化政策引导,发展租购并举的新型住房制度

《条例》的规定聚焦培育新型市场主体,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同时,《条例》还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强调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为进一步推动形成“租购同权”的房地产市场新模式打下法律“基石”。

二、明确权责划分,形成责任闭环的市场监管体系

此前,我国对住房租赁领域的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缺少国家层面对于房屋租赁的专门立法。《条例》的出台它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系统整合了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信息发布平台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健全完善了形成“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需要有相关从业资质,并应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同时,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构建了房地产租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了市场准入监管。

在事中监管方面,《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租赁交易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同时,《条例》还要求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细化了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信息发布平台三方面的责任义务,为进一步强化租赁市场管理提供指引。    在事后追责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存在未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备案;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住房等行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进行警告、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和联合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监管惩处违规企业提供更系统的法律依据。

三、划定安全底线,打造安居宜居的住房租赁体系

《条例》聚焦为人民群众打造更加安居宜居的居住环境,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房屋应符合的室内安全、居住面积等标准,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这些要求有效规范了出租人、租赁企业和租赁机构的出租行为,从源头杜绝“隔断房”“违规群租房”,切实保障了承租人的基本居住质量。

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既是关乎群众切实利益的民生问题,又是影响城市人才集聚的发展问题。本次《条例》的颁布是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关键一环,也是将民生问题融入房地产市场运行的重要实践,为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