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4-16 17: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检查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市级)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嘉峪关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进行考核评定物业服务项目星级等级。考核时,应当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3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