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0 1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甘肃省财政厅网站

甘财社﹝2022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管理,增强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责任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7日




甘肃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我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因素分配、适度灵活、提高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开展我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支出,包括: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费用、运行维护等经费。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及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省级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工作经费的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金额=资金总额×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业务因素×70%+该地绩效因素×30%

业务因素主要包括困难群众人数、城乡常住人口数。根据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业务因素包含内容及比重。

绩效因素主要为省民政厅对市(州)民政部门上年度所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专项工作评价情况。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提出工作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并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工作经费,指导并监督资金管理等。

第八条 省民政厅应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按照因素法分配方式向省财政厅提出工作经费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分配建议方案,同意后,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工作经费。

第九条 工作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资金下达文件等规定,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测算分配工作经费;

(二)截留、挪用工作经费;

(三)超出社会救助事项范围使用工作经费;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州)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甘肃省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